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完善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经开区和镇江高新区。在公园景区、校园、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用封闭方式运营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单车)。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总量调控、规范有序、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托镇江市综合出行智慧管理平台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信息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等。
公安机关负责共享电单车的登记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法行为;查处侵占、盗窃、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相关设施等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慢行交通等内容;负责对独立选址建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保仓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做好报监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及其配套自行车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充电场站、维保仓库的建设做好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等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属地对共享电单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做好未满法定年龄学生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建立共治共管长效机制;查处违规投放、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安排,做好日常管理等常规工作和集中整治、行动等专项工作的相关配合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应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按照总量调控原则,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联合现场查勘、合理规划,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置停放站点和划定禁停区域,强化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举办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道路范围内临时增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或设定禁停区域、禁停路段等。
第八条 鼓励采用多元化的管理措施,包括教育引导、经济奖惩等,规范承租人的停车行为,促进文明用车停车习惯的养成。
第九条 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经营管理、车辆维护、用户服务、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经营,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持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良好信誉;
(二)建设符合车辆周转与维修需要的停车场地以及充电场站,按照规范合理处置废旧电池;
(三)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运营维护团队,确保具备高效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业务技能、服务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须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动态信息、订单信息、运维人员基本信息、运维人员实时动态信息、运维车辆基本信息、运维车辆实时动态信息、调度信息、入栏信息、不规范停放信息等数据实时接入镇江市综合出行智慧管理平台;
(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等;禁止向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及租赁服务;
(六)加强车辆日常巡检维护,确保及时清理残损车辆,解决头盔缺失、车身脏污等问题,保证骑行车辆的安全性、清洁度和美观性;
(七)充分利用电子围栏、蓝牙道钉、陀螺仪等先进技术手段,强化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八)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建立有效的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及时纠正违规停放行为,有效应对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实现车辆的合理和均衡分布,满足市民用车需求;
(九)公开计费标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采用收取承租人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建立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处理热线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十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处理;
(十二)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提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承租人预付金退还和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明和统一品牌标志,以及唯一车辆识别编码和二维码;共享电单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要求,公安机关收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办理专用号牌登记,运营企业方可投放,并采取相应的号牌防盗措施;
(二)须配备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智能锁,以及可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精准查找、限制超载、限速制动等功能;
(三)共享电单车须配备符合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智能骑行头盔;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车身保持整洁干净,无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第十一条 车辆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状况,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要确保骑行安全。
(二)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三)要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考核企业车辆投放、停放秩序、应急处置、投诉处理及公众满意度等情况,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调整其车辆投放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不符合要求、不按照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运营企业,视其违法违规情形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机制,定期开展集中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