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必要性
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是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镇江市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文明素质。
一是上级有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同时,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等文件要求,依据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实施意见》提出的“针对社会各类不文明行为,推动各地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规章,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我们迫切需要加紧推进立法工作。
二是工作有需要。在更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出台《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共领域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消除不文明行为认知领域的盲点和误区;有效惩治不文明行为,为惩治和处罚各类不文明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社会道德的严格管理和刚性约束作用;有效激励文明行为,对各类道德典型提供物质奖励和社会礼遇,对激励凡人善举提供法律支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着力点,推动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建设,引导人们讲文明、尊道德、守礼仪。
三是群众有期盼。城市文明人人有责,文明城市人人共享。针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美丑不分、见利忘义、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等道德失范问题,针对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涂乱画、占道经营、烟尘污染、噪声污染等不文明行为,广大群众迫切希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拿起法治的利器,由过去单纯依靠教育倡导的“软引导”,向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转变。通过严格的行为约束,通过严厉的惩戒举措,通过有效的激励倡导,让广大群众自觉讲文明、守规矩,共同享有更加文明和谐与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二、起草依据
《草案》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志愿服务条例》《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湖州市、绍兴市、无锡市、淮安市等全国多地正式施行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
三、框架及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正面引导、鼓励促进为主,着力固化镇江市有效提升城市文明的经验做法,同时注重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对相关工作设置了明确的制度和举措,共分为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职责、个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是“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主要规定了公民在文明举止、文明用餐、文明吸烟、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上网、文明守信、文明守礼、文明家风,以及其他有助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应急救护、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
第三章是“重点治理”。主要规定了违规养犬、机动车违章行驶、行人乱穿马路、侵占公共空间、乱丢垃圾、占道经营、乱刻乱画等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清单。
第四章是“实施与管理”。主要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各类不文明行为的职责。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重点针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规定处罚方式和具体举措。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重点说明
1.关于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国家和民族的进步,理想信念是重要支撑。”因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诚实守信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文明的城市必然是一个诚信的城市。故而第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并将与文明行为相关的表彰或处罚信息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2.关于民生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镇江市于2015年创成第四批全国文明城市,全市的文明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我们身边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的“小事”“难事”,文明行为立法应侧重对公共区域、公共场所以及长期存在的顽疾、恶习进行规范。因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倡导性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十二项内容。其中,本条中还创新规定了“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等内容,充分体现了针对疫情防控、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现实要求。同时,第二十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中,规定了“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违规养犬”等十二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充分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立法应有之意。
3.关于文明养犬
犬只是人类的朋友,但是日常生活中不文明养犬行为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也制约镇江文明城市的形象,必须加以制止和规范。因此,《条例》第二十条将“违规养犬”列入重点治理内容,针对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五项规定。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重点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养犬、人犬和谐的良好氛围。
4.关于激励和保障机制
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的养成,应当加大激励保障机制,以促成人人遵守、互相激励的良好氛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第十八条规定,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隐私和人格尊严。第十九条规定,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通过以上一系列规定,力求让公民的每一份善意都能得到鼓励、支持和尊重。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推动各单位部门将文明行为抓在日常,形成常态。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开招募等方式,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真正实现城市文明人人有责,文明城市人人共享的目标。

